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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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301號、105年度偵字第17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參顆、搬風骰子壹顆及牌尺肆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賭博案件,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被告年事已高、又無前科、素行尚佳,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7132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扣案之麻將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及牌尺4支,為被告所有供當場賭博之器具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稽,核均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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