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邱創易右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創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