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右揭案由欄所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惟上開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五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為此聲撤銷對上開受刑人宣告之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上開受刑人所犯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