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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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蕭文濱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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