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理人 許茂雄 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新台幣壹佰陸拾肆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捌萬壹仟捌佰零柒元││├────────┼─────────────┼──────────────┤│第一審送達費│陸佰壹拾陸元│繳二七三元,七八0元,││││退四三七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捌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