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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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一○六號、九十年度執字第八五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易字第三八四七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中旬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一號),並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