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新聲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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