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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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
原   告  孔思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4,410元,該裁定
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裁
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
,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9至33頁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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