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俊昌 指定辯護人 劉思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飛龍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
周復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梁建鴻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16、890號、102年度訴字第759號中華民國
102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楊萬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