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嘉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1年度偵字第72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參顆、門風骰壹顆及抽頭金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2
99號被告鄭嘉信賭博一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已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期滿。扣案之物(101年度紅保字第1054號),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等規定,於101年3月
2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7299號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為1年,101年4月18日緩起訴處分確定,102年4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紅保字第1054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記載之麻將一副、骰子三顆、門風骰一顆及抽頭金新台幣300元,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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