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豐儀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拾萬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一庭~B法官黃瑞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丕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