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年籍資料「男四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男四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甲○○之年籍資料「男四十五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男四十九歲(民國000年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高奕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