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原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泰金城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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