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宏騰 、甲○○○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