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853號
原   告  張紀榮
被   告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勛元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附繕
本1件)。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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