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92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怡嬅 發支付
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1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69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