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69號
原   告 永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芬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錫文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2,11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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