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14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張東濬
被 告 陳麒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