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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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   告  洪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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