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香 即 謝光輝 之繼承
人等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0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91元,應徵裁判費4,0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5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