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 律師
黃賜珍 律師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業據被告部分坦認在卷,並有證人乙○○、 陳淑君 證述可稽,復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且有分裝杓等物扣案足憑,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6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嗣經借提執行後,復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再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