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號選任辯護人 孔菊念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經訊問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自遭警方逮捕以來,均配合檢、警辦案,且坦白交代案情及毒品來源、共犯,另被告平時生活單純,素行良好,有固定之工作及住居所,且前與2名年僅6歲及3歲之幼子同住,亦無前案紀錄,顯無逃亡之虞,僅因一時思慮未周,又貪圖小利而遭人利用,誤觸法網,而遭羈押迄今,致無法再照顧家中年邁之雙親、2名稚齡之幼子及配偶,為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4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被告據以要求本院能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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