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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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方秀 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50
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