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27號
原 告 詹淑如
訴訟代理人 林志敏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妍容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