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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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6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顧眾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762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3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8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30,000元,借款期間為108年3月7日至113年3月7日
,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4.52%,被告應於每月7日還款,被告
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嗣被告逾期未還,兩造於109年1月9日依債務清償前置
協商之債務協商機制達成協議,被告依協議書第1條約定,
應自109年2月起清償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未依約清償,
依協議書第4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減免均視同無效,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
定辦理。詎被告未依前置協商條件履行,全部借款視為到期
,被告於109年3月17日未繳足該期利息,僅足供充抵109年2
月17日至同年3月2日之利息,迄今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497,
76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
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暨個人借貸綜合約定
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
暨表決結果、帳務資料暨放款利率查詢表在卷為證,核認無
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
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