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十九號
原告己○○
戊○○丙○○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二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