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十萬元。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原告與被告、 陳維聖 、 楊來發 、 莊明川 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間,各出資二十萬元,共一百萬元,以承攬北投雙橡園、永和竹林雅苑、景美二二四標等鷹架工程,而現工程已結束,請求被告將結餘款及工程鷹架之五分之一歸還原告。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略稱:未侵占款項。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侵占部分,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告之訴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