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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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有福選任辯護人謝萬生律師
劉建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94、10363號),本院於102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壹陸月」之記載,更正為「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壹陸月」之記載,顯係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李善植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