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86號上訴人即 史明山 原告被上訴人即福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被上訴人即 施正滿 被告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4,519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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