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40號聲請人 陳瑞堂 上列聲請人陳瑞堂因與相對人 吳鑄穆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瑞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是否如聲請狀內所載,如誤載,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鑄穆、 張永堆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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