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訴人 涂銘文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佩珊 即台灣茶奶茶專賣店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本院於102年11月25日以102年度救字第96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上訴人未對該裁定抗告而確定﹝上訴人於102年12月4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102年度救字第96號卷第20頁),上訴人迄未對該裁定抗告﹞。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童來好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