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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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981號聲請人 何姿芬 相對人 蔡伯邕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秦燕 社會工作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自明。
二、查:依卷內事證所示,應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並無意思能力,依法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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