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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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 洪金山 上列聲請人洪金山因與相對人 洪于翔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洪金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判決參照。是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相對人於民國
101年12月28日、102年2月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50、100萬元(餘略)」,惟系爭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乃民國101年10月31日、101年12月25日、102年2月3日發生之借款,請具狀釋明台端所主張之借款債權之實際借款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鄉○○段1827-37、1827-54、1779-4、1779-25地號、彰化縣○○鄉○○段○○○○○○○○○○○○○○○○○○○○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彰化縣○○鄉○○段○○○○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各乙份(最近3個月內)到院。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系爭債務餘額為何?
四、請提出相對人洪于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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