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張美惠 被告 周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訴之聲明第一項究係依據買賣契約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抑或依法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二、系爭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