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 張小甯 被上訴人 黃元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1,201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可得之利益定之,計算式:0000000-000000=971201),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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