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聲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相對人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相對人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妍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三行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關於「票號:K0000000-K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K0000000-K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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