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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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15號上訴人 林泰億釋宏賾 被上訴人佛恩寺法定代理人 林啟澤釋宏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115號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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