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審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11號聲請人 林岳川 告訴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被告 林峰南 上列被告因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 李岳川 、身分證統一編號:CZ0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聲請人林岳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李岳川、身分證統一編號:CZ00000000000號,應係誤寫所致,應更正為聲請人林岳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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