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仲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仲田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86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因撤銷緩起訴處分,另分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7、158號續行偵辦,而被告因另案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7、158號簽結在案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毒偵1862卷第87頁、毒偵1314卷第91頁),是前開扣案物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各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自難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1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1.淨重0.2240公克,取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2238公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1.淨重0.2550公克,取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2548公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袋1只)1.淨重0.3740公克,取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3738公克。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