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育穎
劉冠麟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33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育穎、劉冠麟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葉育穎、劉冠麟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33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9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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