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孫敬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暘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收
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