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孫敬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暘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收
  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