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1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被 告 張清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