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王南碩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蔡秀梅 等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
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及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4日所附起訴狀被告一記載為
「○○○」、「即建物門號碼屏東縣○○鄉○○路○○○○號
所有人」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而本件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會同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到場勘測並製有勘驗筆
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原告雖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聲請閱
卷,惟未補正上開被告一之姓名,且亦依測量結果之複丈成
果圖逐一特定並具體各該被告所應拆除返還之土地位置、面
積,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特定明確訴
之聲明及相關原因事實之起訴狀及繕本(即補正如附表所示
編號1,如原告要撤回被告一部分,請具狀表明撤回之意旨
因107年5月24日聲請狀及所附起訴狀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
,並未相符)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4。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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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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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
├──┼─────────────────────────┤
│2 │被告蕭蔡秀梅、 吳先球 、 蔡叁碧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 │勿省略)。 │
├──┼─────────────────────────┤
│3 │具狀說明屏東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之坐落位置│
│ │、附近工商繁榮程度、鄰地租金、被告等利用該筆土地│
│ │之經濟價值、所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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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之當期暨歷年申│
│ │報地價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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