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3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徐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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