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花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嘉鳴
被 告 林仁豪 即 鄭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捌萬貳仟
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
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