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玉簡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玉簡字第26號
原   告  林盛安
被   告  杜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7,500元,約定於
民國107年5月31日還清上開債務,惟被告迄今並未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27,500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1份為
證(見本院卷第9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本院審酌全部卷證資料,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既曾向原告借得上開款項,惟於約定之清償期並未清
償借款,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27,5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游意婷
附表
┌────┬────────┬────────┐
│編號│借款時間│借款金額(新臺幣│
│││)│
├────┼────────┼────────┤
│1│106年12月15日│1,000元│
├────┼────────┼────────┤
│2│106年12月18日│1,000元│
├────┼────────┼────────┤
│3│106年12月30日│3,000元│
├────┼────────┼────────┤
│4│106年12月30日│3,000元│
├────┼────────┼────────┤
│5│107年1月8日│20,000元│
├────┼────────┼────────┤
│6│107年1月13日│1,000元│
├────┼────────┼────────┤
│7│107年1月20日│3,000元│
├────┼────────┼────────┤
│8│107年1月22日│3,000元│
├────┼────────┼────────┤
│9│107年1月23日│3,000元│
├────┼────────┼────────┤
│10│107年1月25日│3,000元│
├────┼────────┼────────┤
│11│107年1月26日│1,000元│
├────┼────────┼────────┤
│12│107年1月31日│1,000元│
├────┼────────┼────────┤
│13│107年2月2日│5,000元│
├────┼────────┼────────┤
│14│107年2月3日│3,000元│
├────┼────────┼────────┤
│15│107年2月5日│5,000元│
├────┼────────┼────────┤
│16│107年2月7日│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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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7年2月20日│1,000元│
├────┼────────┼────────┤
│18│107年2月23日│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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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7年2月23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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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年2月24日│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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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7年3月2日│3,000元│
├────┼────────┼────────┤
│22│107年3月6日│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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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7年3月20日│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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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7年3月22日│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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