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又原告於起訴狀中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記載
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未為,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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