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7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又原告於起訴狀中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記載
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未為,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