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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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 謝昭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再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是否屆期(到期日民國108年2月10日)提示未獲清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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