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秋華 上列聲請人與 黃先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黃先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雙方當事人間有借貸事實之釋明文件(如借據、對話記錄等書面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