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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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威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6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7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8號、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予以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已於111年5月9日移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5月9日111年執助丁字第1140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吳軍良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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